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在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若遇到火災、沉船或其他無法抵抗的災害導致物品毀損,可以在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提供損失清單和相關證明文件。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可以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退還菸酒稅和菸品健康福利捐或處理銷案。 參考資料: - 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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