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