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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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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有關案件時,得加會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環保、衛生、原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單位),其有實地查證必要者,並得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實地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的相關案件時,可以與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環保、衛生、原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會辦,並且在有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實地查證和實地勘查。 相關參考資料: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105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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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有關案件時,得加會農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