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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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有關案件時,得加會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環保、衛生、原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單位),其有實地查證必要者,並得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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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核農民或原住民申請核發或換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的相關案件時,可以與農業、建管、地政、都計、環保、衛生、原住民業務等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會辦,並且在有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實地查證和實地勘查。 相關參考資料: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105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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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