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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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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稱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
  2. 2.前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1.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指的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的變更日期,指的是完成商業變更登記的日期。也就是商業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後,業者的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日期;而所指的產品種類、製酒場所及工廠廠名的變更日期,則指的是實際事實發生變更的日期。 例如,如果一家製酒業者在2021年1月1日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並在同年2月1日實際更改了業者名稱,那麼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的規定,業者名稱的變更日期就是2021年1月1日,而不是客觀發生業者名稱變更的2月1日。 2. 如果在變更申請中需要檢附兩種以上的證明文件,那麼變更日期將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的日期為準。這表示當所有必要的文件都已經準備齊全並經過商業登記機關核准後的日期,即為變更日期。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製酒業者在2021年1月1日提出申請變更,並檢附了兩種以上的證明文件,但最後一份文件是在2021年2月1日完成的,那麼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的規定,變更日期就是2021年2月1日。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本身,並且舉例說明從法規中提取的情境。

  • 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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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變更之日,指完成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至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