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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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製酒場所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二、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三、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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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在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或變更許可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1. 申請的製酒場所廠址與已經獲得設立許可的其他菸酒製造業者相同。 2. 提供的生產及營運計畫表的內容不符合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3. 申請設立許可或變更所需的文件不完整,或文件記載的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會通知申請者在限期內補正,但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然不完備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會不予許可。 參考資料: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農委會農藥與農產品安全辦公室)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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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