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3條,如果農民或原住民製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其許可執照上所載明的事項有所變更,則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及原始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許可執照。 Example: 例如,如果一家農民或原住民製酒業者更改了其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其製酒場所所在的行政區域發生了調整,該業者就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換發經修正後的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農業委員會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451
- 法令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