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3條的規定,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1. 業者名稱 2. 產品種類 3. 資本總額 4. 總機構所在地 5. 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6. 負責人姓名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的事項。 這表示在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上必須清楚標明業者的名稱、所製造的產品種類、資本總額、總機構的位置、工廠的名稱和位置、負責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應載明的事項。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申請成為菸酒製造業者並獲得許可,他們的製造業許可執照上必須列明公司的正確名稱、所生產的酒類種類(例如葡萄酒、啤酒等)、公司的資本總額、公司的總機構所在地、工廠的名字和位置、該公司的負責人姓名,以及可能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而有其他應載明的事項。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及工廠所在地。 五、負責人姓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參照公司執照所載事項之體例,明定菸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之應載事項,俾利管理。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及工廠所在地。 五、負責人姓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為求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現行菸酒製造業申請許可執照實務上,業者申請時即須填具其擬申請之菸酒工廠廠名,為求明確及配合管理需要,爰增訂第五款,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工廠廠名,原條文第四款之工廠所在地並移列於同款規範,其餘款次順移。
參照公司執照所載事項之體例,明定菸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之應載事項,俾利管理。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者,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換發許可執照。
為求用語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現行菸酒製造業申請許可執照實務上,業者申請時即須填具其擬申請之菸酒工廠廠名,為求明確及配合管理需要,爰增訂第五款,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工廠廠名,原條文第四款之工廠所在地並移列於同款規範,其餘款次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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