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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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依該辦法設立的酒製造業者在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情況下補發或換發許可執照的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若酒製造業者需要補發因遺失或滅失而失去的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或滅失的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根據該條第2項,若酒製造業者需要換發因污損而無法使用的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可執照的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這些程序主要是為了確保酒製造業者在許可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的情況下能夠繼續合法經營。透過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酒製造業者可以重新獲得補發或換發的許可執照。這些程序的細節可以參考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4 條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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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