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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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8 條,如果中央主管機關在事後發現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時,其申請書或所檢附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的情況,則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意味著如果酒製造業者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提供虛假或不實的資訊,或者文件中的內容有重大錯誤,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訊,以維護酒製造業的正常運作和品質控制。 參考資料:「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12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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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