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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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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一、有第十二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 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轉請地方政府轉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2. 2.凡經駁回申請再提出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依從該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時,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一、涉及第12條禁止許可的事項;二、審查申請內容發現不符合規定,並且已通知限期補正,但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曾經駁回的申請再次提出申請,則審查時間會重新計算,且需要重新繳納相應的規費。 舉例來說,假設某農民申請設立酒製造業並取得許可執照,但後來被主管機關發現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補正,然而該農民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如果該農民想再次提出申請,則該申請會被視為重新申請,審查時間會重新計算,並需要重新支付相應的規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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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