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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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依從該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時,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一、涉及第12條禁止許可的事項;二、審查申請內容發現不符合規定,並且已通知限期補正,但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曾經駁回的申請再次提出申請,則審查時間會重新計算,且需要重新繳納相應的規費。 舉例來說,假設某農民申請設立酒製造業並取得許可執照,但後來被主管機關發現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補正,然而該農民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如果該農民想再次提出申請,則該申請會被視為重新申請,審查時間會重新計算,並需要重新支付相應的規費。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規費名詞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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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