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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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您好,根據提供的資料,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如下: 1.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規定及第二項年產量限制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根據資料,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酒製造業者需按照許可合同的規定進行產製或分裝銷售酒。同時,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酒製造業者每年的產量需要在許可合同中約定,超過該限定量則屬於違規行為。 2.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罰。 根據提供的資料,未具體提及第七條第二項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項進行解釋。 3.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根據提供的資料,未具體提及第八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項進行解釋。 以上資料僅基於提供的文本資料進行解釋,如果有需要,建議參考實際的法律文件以獲得更準確的解釋和理解。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3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5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6 條條文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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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