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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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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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8條,酒製造業者若對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載明的事項進行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換發新的許可執照。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辦案內容,沒有具體提到關於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8條的範例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第十三條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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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