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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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農民或原住民依該辦法設立的酒製造業者,其製酒場所必須只有一處,且不得從事酒類的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這意味著他們只能在一個地點進行製酒業務,並且不能接受他人委託進行製酒或分裝銷售。 2. 前條的酒製造業者,如果想要申請製造酒類,必須使用他們自己生產的農產原料,並且只能製造符合該農產原料能夠產製的酒類種類。此外,他們的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一定數量限制。證明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一定數量限制範例,因此無法確定這個數量的具體數字。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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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