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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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商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設立許可: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具備第二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或負責人未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四、供加工釀酒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 五、製酒場所之建築物或農業設施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證明文件。 六、製酒場所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合法權源之文件;該建物非屬自有者,並應檢附租賃合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七、製酒場所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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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程序。申請人應在完成商業預查登記後,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文件:1)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2)負責人具備第二條資格的證明文件,3)申請人或負責人聲明未有相關違反法規的情況,4)供加工釀酒使用的農業用地容許使用同意文件,5)製酒場所的建築物或農業設施使用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6)製酒場所的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夠證明合法權源的文件,若該建物非申請人所有,還應提供租賃合約書或使用同意書,7)製酒場所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的證明文件,但若該場所非列管,則需要提供非列管之證明文件,8)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申請人在申請酒製造業設立許可時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格證明文件、聲明書以及與場所有關的文件。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法規並具備適當的場所用於製酒業務。此外,該法規還要求申請人遵守環境保護法規,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4 條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 台灣准公民進行商業預查登記暨申請製造業設立許可注意事項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非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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