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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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三、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 2.籌設中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公司或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 3.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除第一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外,另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可經營製酒業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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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設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2. 負責人聲明書,聲明負責人不存在該法第12條第1項所列款項的情事。 3. 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4. 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證明文件。若不屬於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的情況,則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5.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附帶的其他文件。 參考資料: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法規命令名詞
- 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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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