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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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 2.申請產製酒精類者,除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外,應另檢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3.第一項所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於免辦工廠登記之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得以下列文件代之: 一、供加工釀酒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 二、酒產製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三、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酒產製場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合法權源之文件;該場所土地及建物非屬自有者,應檢附租賃合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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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3條,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設立許可時,應提交以下文件給中央主管機關以申請核發許可執照: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二、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證明文件,若不在列管範圍內則應提供非列管證明文件;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需檢附的其他文件。 若申請產製酒精類,除了前述文件外,還需另外提交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對於免辦工廠登記的申請酒製造業者,可以以下列文件代替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一、供加工釀酒使用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二、酒產製場所的建築物使用執照;三、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良好衛生標準的證明文件;四、酒產製場所的土地和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足夠證明合法權源的文件,如果該場所不是自有的,還需提供租賃合約書或使用同意書作為證明。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了菸酒管理法相關法規以及最新的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非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27 條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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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