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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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負責人聲明書,聲明負責人沒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的情事。 -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應提供其他所需的文件。 舉例來說,檢附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可以是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以證明負責人的身份資料。 2. 籌設中的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時,在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的預查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所規定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正在籌設中,並且希望成為菸酒進口業者,他們需要在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的預查登記後,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應文件,然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3. 如果申請菸酒營業項目涉及進口未變性酒精,除了前兩項所需的文件外,還應提供進口未變性酒精規劃書,其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 預定的倉儲地點。 - 運輸和道路交通規劃。 - 酒精的來源。 - 酒精的預定用途和銷售對象。 舉例來說,進口未變性酒精的規劃書應該包含倉儲地點的詳細地址、運輸和交通規劃,以及詳細描述酒精的來源、用途和銷售對象等信息。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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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