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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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已經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的人應該在菸酒業法第16條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公司設立或所營業務的變更登記後,填寫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第十六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6 條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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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