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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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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酒業者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內,申請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2. 2.前項展延申請,未獲同意,逾本法第十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期限,仍未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或雖經同意,卻未於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6條,菸酒業者在依第2條或第4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應在期限屆滿前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且最多可以申請兩次展延。如果展延申請未獲同意,或者雖獲同意但未在展延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則原先取得的設立許可將失效。 作為參考範例,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中提到的正當理由的例子可以是,菸酒業者因為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或疫情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申請程序。另外,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可參考第6條的規定,在中國台灣地區法源資料庫搜尋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可以找到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公告,其中包括了該法規的修正記錄和實施日期等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協助了解法條的最新版本和相關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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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菸酒業者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