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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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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2. 2.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一、變更產品種類: (一)工廠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二)新增酒精類者,須另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在申請變更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時,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填寫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具體要求如下: 1. 變更產品種類:菸酒製造業者如果打算變更產品種類,需要提交變更後的生產和營運計畫表。 2. 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 變更工廠所在地:需要提交變更後的生產和營運計畫表,以及獲得新工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如果該地不屬於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列管範圍,則需要提交非列管的證明文件。 - 增設工廠:同樣需要提交變更後的生產和營運計畫表,以及獲得新工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的情況下,則需要檢附第三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文件。 3. 變更負責人:如果打算變更負責人,需要提交新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聲明書,聲明新負責人不存在本法第12條第1項所列的情節。 參考資料: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要點 (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6/202109/25/202109251532464373.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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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