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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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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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8條,若菸酒製造業者要變更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的事項,則必須在變更後的30天內填寫申請書並附上原領的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菸酒製造業者決定更改其名稱或工廠所在地,根據該法規,他們必須在變更後的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附上原領的許可執照正本,請求換發新的許可執照。這可以確保該業者的變更得到合法且適切的紀錄和承認。
- 第十三條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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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