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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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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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條,是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2項、第14條第3項、第16條第3項及第19條第3項所制定的。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菸酒業者申請設立或變更其許可證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設立或變更許可證的申請,應分析審查,並考慮業者的財力、設施、人員及業務等情形。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設立或變更許可證的申請,如有不符合法令規定或其他不宜核准的情形,得製作審查意見書,並通知申請人為補正。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設立或變更許可證的審查程序及申請所需文件等,得訂定審查辦法。根據這些法規,菸酒業者在申請設立或變更許可證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審查程序和準則。
- 菸酒管理法法規
-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4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6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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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