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營業之公告,應張貼於營利事業場所主要進出門戶之明顯處,營利事業不得將之掩蔽塗污或撕毀。違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辦。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0條規定了停止營業之公告應該要張貼在營利事業場所主要進出門戶的明顯處,並且營利事業不得將其掩蔽、塗污或撕毀。如果違反此規定,稽徵機關可以將違規者移送法辦。根據財政部稽徵署網站上所提供的資訊,這個公告的目的是讓營業所得納稅義務人及時向稽徵機關通知其停業的情況,以便稽徵機關能夠處理相關的事務,並確保停業公告的可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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