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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止營業之公告,應張貼於營利事業場所主要進出門戶之明顯處,營利事業不得將之掩蔽塗污或撕毀。違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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