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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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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十二條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本法規定之義務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停止營業處分的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義務時為止。這表示當納稅義務人履行了所得稅法的義務後,停止營業的處分期間就結束了。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履行了所得稅法的稅款繳納義務後,重新開始營業,那麼停止營業的處分也就不再有效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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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十二條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本法規定之義務時為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