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9 條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本法規定之義務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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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停止營業處分的期間應至納稅義務人履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義務時為止。這表示當納稅義務人履行了所得稅法的義務後,停止營業的處分期間就結束了。例如,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履行了所得稅法的稅款繳納義務後,重新開始營業,那麼停止營業的處分也就不再有效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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