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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3 條

  1. 1.本法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2. 2.個人從事前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 3.前項所稱交易完結,指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所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所稱契約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指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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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涉及到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3條的解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1. 結構型商品是指證券商或銀行根據規定進行的組合式交易,這些交易結合了固定收益商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 2. 如果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交易完結日在民國99年1月1日之後,則應在交易完結時計算所得額,該所得額是指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去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3. 交易完結指的是契約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指的是在契約結算之前獲得的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和到期結算金額;契約期間產生的成本和必要費用指的是原始投入金額和手續費。 因此,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3條的規定,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時,需要在交易完結時計算所得額,並按照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去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進行報稅。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契約期間為1年,交易完結時獲得了10,000元的收入,原始投入金額是5,000元,手續費是1,000元,則該個人的所得額為10,000元減去5,000元和1,000元,即4,000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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