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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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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條
智慧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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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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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
相對人
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個人從事前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
必要費用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所稱交易完結,指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所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所稱契約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指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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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0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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