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營森林業採間伐輪伐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關於變動所得之規定。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從事森林業的經營者進行間伐輪伐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變動所得的規定。這意味著從事森林業的經營者在進行間伐輪伐時,不需要按照變動所得的規定來計算和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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