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3 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人員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了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所需的檢附醫療院所開具的單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發現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涉及刑責部分的有關人員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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