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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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薪資通常水準的擬訂及核定程序。按照該條的規定,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進行調查擬訂,並報請財政部核定。 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說明,為了確定薪資通常水準,國稅局會對各地區的薪資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包括查閱企業的薪資資料、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以了解當地的薪資水平和趨勢。在調查擬訂完畢後,國稅局將結果報請財政部審核,並由財政部進行核定。薪資通常水準的核定結果將作為所得稅申報和計算中的參考依據,用於確定個人或企業的應納稅額。 例如,在某個地區的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國稅局根據調查結果擬訂了該地區的薪資通常水準,並向財政部提交了相關文件。財政部在審核後核定了該地區的薪資通常水準,並在公告中公布了該通常水準的確定結果。根據這一確定的通常水準,個人或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定薪資通常水準,以適當地反映當地的薪資水平,並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薪資通常水準的調查和核定,有助於確保納稅人根據實際薪資狀況申報和繳納合理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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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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