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具取得所預定經通常管理或修理之應有價值而增加之相當金額;所稱增加效能,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部份之效能達二年以上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針對固定資產增加價值效能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的價值是指因進行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得固定資產的價值相對於預期的通常管理或修理所具有的價值增加了相等的金額。而增加效能則指進行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的部分能夠維持超過兩年的效能。 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對其機器進行了改良,花費了500萬元。改良後的機器價值相較於原本預期的價值增加了200萬元,同時改良後的效能能夠維持超過兩年。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規定,這個改良支出可以被認定為固定資產增加的價值效能,而可以被列入費用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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