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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固定資產增加價值效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具取得所預定經通常管理或修理之應有價值而增加之相當金額;所稱增加效能,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部份之效能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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