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自由捐贈所稱所得額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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