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整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了自由捐贈所稱所得額的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得額指稽徵機關核定的所得額,並且應將此額度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捐贈數額。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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