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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2自由捐贈所稱所得額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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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了自由捐贈所稱所得額的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得額指稽徵機關核定的所得額,並且應將此額度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捐贈數額。參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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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