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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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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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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明確規定了申報日期的確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的日期為準。如果透過郵遞方式申報,則應以掛號寄送並以郵戳日期作為申報日期。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則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的日期作為申報日期。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當申報人使用郵遞方式申報時,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作為申報日期。這意味著申報人只要在申報期限內以掛號郵寄申報書,郵戳日期即為申報日期,無需考慮遞送到稽徵機關所需的時間。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7W1/,取得日期: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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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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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