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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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明確規定了申報日期的確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的日期為準。如果透過郵遞方式申報,則應以掛號寄送並以郵戳日期作為申報日期。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則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的日期作為申報日期。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當申報人使用郵遞方式申報時,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作為申報日期。這意味著申報人只要在申報期限內以掛號郵寄申報書,郵戳日期即為申報日期,無需考慮遞送到稽徵機關所需的時間。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7W1/,取得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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