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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49辦理申報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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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 3.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營業代理人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 1.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這表示個人納稅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進行所得稅申報,而營利事業則應向其登記地的稽徵機關申報。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這表示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和固定營業場所應向其申報時的登記地稽徵機關進行申報,並且總機構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3.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營業代理人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這表示國外營利事業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的,則營業代理人應向其申報時的登記地稽徵機關進行申報。 以上規定確定了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和營利事業申報的辦理機關,主要根據其戶籍所在地、登記地、以及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來確定申報的管轄機關。

  • 所得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併辦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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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其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應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