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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