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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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但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申報納稅,稽徵機關應根據所得稅法第79條的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並通知代理人負責繳納。這意味著代理人的遲延或不當行為將使納稅義務人負擔其應納稅款。171719.htm)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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