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5-2 條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之扣繳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 一、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零息債券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到期還本時,按該債券發行金額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三、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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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2條規定了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之扣繳義務人應該如何扣繳稅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扣繳稅款。 第一項規定了當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利息時按照給付金額依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第二項規定了當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零息債券時,扣繳義務人應在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到期還本時按照該債券發行金額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依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第三項規定了當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內含有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按照給付金額依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但如果約定了票面利率,則扣繳義務人應另行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的扣繳稅款能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舉例來說,當公債的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時,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利息時按照給付金額來扣繳稅款。或者當公債為零息債券時,扣繳義務人應在公債到期還本時按照該債券發行金額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來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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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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