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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5-1 條

  1. 1.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2. 2.受託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3. 3.前項規定所稱給付總額,指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
  4. 4.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所得所屬年度、股利或盈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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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扣繳義務人填報扣繳憑單時需要詳實填列所得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等資訊,並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寫。這條規定主要涉及扣繳義務人填報相關憑單時的資訊要求。 2. 受託人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時,也需要詳實填列所得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等資訊,並按規定格式進行填寫。這條規定主要針對受託人填報相關憑單時的資訊要求。 3. 該條第3項規定中的"給付總額"指的是受託人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四計算或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這裡指明了給付總額的定義。 4. 營利事業在填報股利憑單時,也需要詳實填列所得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所得所屬年度、股利或盈餘金額等資訊,並按規定格式進行填寫。這條規定主要涉及營利事業填報股利憑單時的資訊要求。 這些規定就是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1條中所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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