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7 條(非轄區內已繳稅款之返還)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其已繳納及已扣繳之稅款非屬同一轄區而經核定須退還稅款者,應由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查明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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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當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繳納及扣繳的稅款並非在同一轄區內,並且需要退還的稅款,應由結算申報地的稽徵機關進行查明退稅的程序。具體而言,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台灣繳納了所得稅,但已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方扣繳了稅款,並且經核定需要退還這部分稅款,那麼相關的退稅手續應該由結算申報地的稽徵機關負責查明和處理。作為一個例子,如果某人是一位台灣籍的僑民,在台灣以外的地區工作並繳納了所得稅,但同時還扣除了在台灣的投資所產生的稅款,當該僑民回到台灣辦理結算申報時,需要由台灣的稽徵機關查明退還他所扣繳的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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