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6 條(溢扣款之退還或留抵)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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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對於溢扣款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管稽徵機關申請將溢扣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或者在同一個年度內將其留抵於應扣繳稅款內。如果已經過了年度結束,則應該向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並且根據該條規定至少有一個法例範例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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