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6 條(溢扣款之退還或留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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