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95 條
無記名股票或公司債持有人於領取公司發給之股利或利息時,應提示國民身分證交由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抄錄其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如屬營利事業,應提示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交由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抄錄後,依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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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5條,無記名股票或公司債的持有人在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或利息時,應留下國民身分證的姓名、住址和統一編號,如果持有人是營利事業,則還需要提供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和統一編號。這些資料需要提供給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以便按照所得稅法第92條和第102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資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無記名股票或公司債的持有人在領取股利或利息時,必須提供必要的身份資料,以便納稅。這樣可以確保相關的所得可以納稅,保持稅收的公平性。例如,如果一個營利事業持有無記名股票,並從該股票獲得股利,該營利事業必須提供相應的身份資料,以確保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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