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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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登記事項: 一、營利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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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5條,營利事業在申請營業登記時需要填具申請書,并提供以下登記事項: 1. 營利事業的名稱和地址。 2. 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所在地地址。 3. 組織種類,包括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4. 資本額。 5. 營業種類。 6. 若營利事業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需要提供總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以獨資方式運營並申請營業登記,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和地址,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所在地地址,公司的組織種類為獨資,資本額為一百萬新台幣,營業種類為零售業,另外,如果公司的總機構有固定營業場所,則需要提供總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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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