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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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總機構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載有其所屬固定營業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之清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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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6條,如果營利事業有固定營業場所,則其總機構在申請營業登記時,需要檢附一份清冊,內容包括所屬固定營業場所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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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