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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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附送影本或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加附左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無限公司之股東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二、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三、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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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在申請營業登記時,營利事業應隨附以下文件: 1. 公司組織者應提供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如果無限公司的股東是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證明文件。 2. 合夥組織者應提供合夥契約的副本。如果合夥人是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證明文件。 3. 其他組織者應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和組織章程。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7條的確規定了營利事業申請營業登記時應附具的文件。例如,根據營業登記規則修正案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公司組織者在申請營業登記時必須提供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營業登記的必要條件,沒有提供將無法完成營業登記。
- 戶籍謄本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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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