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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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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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如果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營業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遷移地址,則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營業地址發生變更,公司負責人應在新地址確定後的十五天內,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001&FLNO=8
- 變更登記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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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