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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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9條的規定,當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時,該營利事業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並向相關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則可被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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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