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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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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9條的規定,當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時,該營利事業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並向相關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則可被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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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9 條規定:「營利事業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