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設置之日記簿及總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中,應有一種為訂本式。但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根據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7條,營利事業在設置日記簿和總分類帳這兩種主要帳簿中,至少有一種應該是使用訂本式。然而,如果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營利事業,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例子: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7條,一家營利事業可以選擇使用訂本式的日記簿,並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其總分類帳。這表示該營利事業不需要將其總分類帳紀錄在實體訂本中,而可以使用電腦系統來處理和儲存相關的會計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