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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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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定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情形特殊不能於限期內辦竣者,應簽報直接主管長官准延長限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15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在承辦業務方面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將業務積壓延遲處理。對於有法規限定處理時限的申請案件,稅務關務人員應該嚴格依照時限辦理完畢。如果遇到情況特殊無法在限期內辦理完成的情況,就需要向直接主管長官簽報並核准延長限期。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相關業務時能夠按時完成並確保程序的正確性。依據這個條款,若稅務關務人員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處理限期,必須向直接主管長官簽報並經核准方能進行相應的延期處理。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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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5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定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