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於所辦事件,或與職務有關者,不得直接間接接受左列商業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餽贈、招待、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關係人。 二、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商業或財務契約關係者。 四、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五、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財務上支持者。 前項機構、團體或個人餽贈物品,應一律退還,無法退還者;應報請主管處理。 第一項之招待,如屬餐敘、其賓主關係為親戚、師生、同學、同事、同團體、或為喜慶、喪儀、紀念、及宗教儀式而設者不在此限。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5條,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與職務有關的事件時,不得接受與以下人或機構有關的餽贈、招待、優惠、交易、借貸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關係人; 二、受該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三、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有商業或財務契約關係者; 四、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五、受該機關或所屬機關財務上支持者。 根據該條款,若有機構、團體或個人給予餽贈物品,則應該全部退還。若無法退還,則應報請主管處理。 然而,若該招待屬於餐敘活動且賓主關係為親戚、師生、同學、同事、同團體,或者是為了喜慶、喪儀、紀念、宗教儀式而設的,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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