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權利義務事件,應報請主管長官准予迴避。
依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7條,當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時,若涉及到其本身、配偶、直系血親、四親血親、三親姻親的權利義務事件,應該向主管長官報請准予迴避。這意味著當稅務關務人員面臨這樣的情況時,應該尋求上級主管的批准,避免參與與自己、親屬有關的事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工作時能夠保持中立和客觀性。該條規定的參考依據目前沒有提供,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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