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非因職務上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8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在非因職務需要的情況下,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換句話說,稅務關務人員不能濫用職務權限,動用公物或使用公款,除非這是在執行職務所必需的情況下才可以。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護公款和公物的使用,確保稅務關務人員不濫用職權。一個與這個條文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稅務關務人員私自使用公款進行個人消費,這就違反了這個條文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