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非經授權或上級核准,不得抽換、私用、塗改銷燬。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長官核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的職務責任和保管印章、文件等的義務。根據此法條,稅務關務人員在職務上所保管的印章不能交給他人使用。此外,稅務關務人員還有責任善良地保管文件、財物、單證稅照底冊和簿籍等,禁止損壞、遺失或未經授權或上級核准的情況下抽換、私用、塗改或銷毀。如果文件需要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處理,必須取得主管長官的核准。 為了更全面了解該法條的相關內容和範例,需要查閱《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以及相關法規文件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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