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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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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經授權或上級准,不得抽換、私用、塗改銷燬。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長官核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的職務責任和保管印章、文件等的義務。根據此法條,稅務關務人員在職務上所保管的印章不能交給他人使用。此外,稅務關務人員還有責任善良地保管文件、財物、單證稅照底冊和簿籍等,禁止損壞、遺失或未經授權或上級核准的情況下抽換、私用、塗改或銷毀。如果文件需要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處理,必須取得主管長官的核准。 為了更全面了解該法條的相關內容和範例,需要查閱《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以及相關法規文件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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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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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9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