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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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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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條文規定,在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並申請復查時,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的規定,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加計利息,並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根據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了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稅款的情況下,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的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彌補納稅義務人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而產生的損失。根據該法規定的相關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對於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例如,在原告未繳納稅款並申請復查的情況下,若稅捐稽徵機關在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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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