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1.05.23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三、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 四、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五、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之欠稅。 六、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七、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 依前項規定抵繳,同一順序應以徵收期間屆至日期在先者先行為之;徵收期間屆至日期相同而分屬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管轄者,按各該積欠金額比例抵繳。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下列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 一、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件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於同一受理檢舉案件之稅捐稽徵機關內,辦理與檢舉案件相同稅目之查審業務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 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公務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 第一項第二款、前項人員身分及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5.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